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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迅驰空气净化器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侵权人赔偿50万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宇洁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达尔文技术国际有限公司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宇洁公司、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达尔文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公知技术,该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三、宇洁公司和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生产、销售“过滤器”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四、一审判决赔偿达尔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5万元明显过高,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达尔文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2008年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已经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5、18-21、24-27的保护范围,航天通讯公司北京分公司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J·inG悟净高效立式空气净化器”的行为构成直接侵犯专利权。宇洁公司提供了其中的蜂巢凝并滤网。鉴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J·inG悟净高效立式空气净化器”产品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蜂巢凝并滤网实现除去气流中携带的颗粒及颗粒沉积的目的,而蜂巢凝并滤网系实现上述功能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虽然蜂巢凝并滤网可用于空调产品中的过滤网,但其静电颗粒沉积功能的实现需为滤网接入高电压和低电压,因此其在实施涉案专利之外,并无其他实质性用途,故一审法院认定蜂巢凝并滤网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并无不当。而且根据在案事实,宇洁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仍向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蜂巢凝并滤网,具有主观故意。因此,宇洁公司、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生产、销售过滤器”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支持了一审判决赔偿达尔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1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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