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国家在工伤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属于工伤,那就根据相关的工伤条例规定来进行赔偿。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有时候为了能顺利获得赔偿,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候也会做出一些让步和妥协。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手续,来配合员工申请工伤、进行鉴定等,并根据员工的伤情鉴定等级协助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的申领手续;员工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劳动者有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力,对一些权利进行放弃或让步也是可以的。因此工伤私了协议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决工伤问题的重要方式,而法院对此类协议的处理,往往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协议事项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比如,协议中对于用人单位协助员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协议中约定要求员工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当时伤残等级结论尚未作出,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和标准尚无法确定,无奈而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话,因为该约定部分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故而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趁工伤员工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其达成不平等协议,侵害员工权利的,就算员工在该协议上签字了,后期法院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主张,撤销该协议或者确认相关约定无效,也就是说,该协议只有符合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属于有效的。
因此,对于工伤员工,有些权益不是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虽然在赔偿的时候自愿放弃了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偿,但是后面还是可以反悔,并要求劳动仲裁等要求重新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