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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风险大,股东至少要两个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独资企业)。由于股东只有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都由一个股东掌控,缺乏相互监督机制,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负债时,原告一般会将该公司及其股东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该股东应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一般会判决该独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每年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是,即使做了这些,现实中很多股东还是经常把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面临败诉的风险,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避免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企业在注册时股东2人以上比较好,有至少2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只要股东没有实施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只需在认缴的范围对公司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对外最多也是承担补充责任,而不会导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真正实现股东的有限责任!

此外有限公司2人以上股东的,如果公司破产,财产清算即可。但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即使破产,但股东一般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公司破产了,但债务还是要股东偿还。虽然一人有限公司的税收方面会优惠些,一人有限公司能提高企业的经营决策效率,一人有限公司要成为百年老店较为容易。但如此可以牵涉股东个人资产的企业债务风险,企业家还是回避为上策。

有的独资企业的股东(母公司),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后,发誓再也不敢开一人有限公司了。所以无论如何,你如果要开公司,股东一定要2人以上,才能有效规避、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股东(投资人)的个人资产不受公司的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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