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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人代表个人借钱,其公司也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13年10月,被告江西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500万元。原告李某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3年10月转账200万元和300万元至被告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个人账户。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以及借款用途为江西某公司工程建设。同时,原告提交了江西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且加盖了被告江西某公司的公章,证明被告江西某公司确实承接了工程,被告江西某公司因承接工

  

  程需要向原告借款用途属实。

  

  后因原告李某多次催收余下欠款本息未果,遂将被告江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两被告连带偿还本案借款本息。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江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应监督公司财务按照公司法规定严格执行,以保持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但其将本应该由公司收取的款项指定存入其个人账户,且事后也并无证据显示转存公司账户,应认定被告王某与被告江西某公司存在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故法定代表人王某应对被告江西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你如果被人借款不还,对方借款人是公司法人代表的,你就应该把其公司一起起诉。如果是律师该一并起诉却没有起诉,那就是遗漏,属于办案经验不足,存在工作过失。

  

  (深圳/王家锋律师团队供稿,电话:133924177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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