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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8年5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管委会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五)制定本办法配套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  区财政金融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区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职责如下:

  

  (一)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十条  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维护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四条  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五条  凡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区管委会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平潭或台湾户籍并在我区工作的个人;

  

  (三)在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区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平潭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国内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国外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奖励标准

  

  (一)对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个人按上述额度的50%予以奖励;

  

  (二)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对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的,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对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上述获得其他国家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五)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的单位,奖励10000元;

  

  (六)对单位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奖励2000元;个人按上述额度的50%予以奖励;

  

  (七)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奖励500元;

  

  (八)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农集体商标、地方特色涉农商标、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奖励标准

  

  (一)对每成功注册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每成功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对每成功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商标(商标分类第29类、30类和31类,不含自然人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第十九条  获国家专利奖和省专利奖奖励标准

  

  对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

  

  对获省专利特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省专利一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省专利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省专利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版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奖励标准

  

  经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8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经评定为“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奖励2万元。

  

  对被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知识产权专项的资助标准

  

  对列入国家、省级专利导航分析项目的,每项配套15万元。

  

  对列入我区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每项资助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资助

  

  对我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的,每项资助3万元。同期享受我区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对我区内企业当年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标准

  

  对列入我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在享受省级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我区政策。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奖励标准

  

  对设立在我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分支机构,代理我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奖励300元,外观设计奖励2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奖励;代理我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取得证书的,每件奖励300元;代理我区商标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每件商标奖励2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奖励;代理我区著作权申请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每件奖励200元。

  

  对我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我区企业成功转移对接军工央企、高校、科研院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2000元。

  

  对同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年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在大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我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业的台籍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二十六条  维权援助资助标准

  

  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总支出额,给予50%的援助,单项最高援助上限10万元,优先支持涉外专利纠纷胜诉的当事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认定违法事实之日起,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牵头制定。

  

  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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